为促进集团公司公司制企业(有限责任公司)规范运作,加强对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,我们制定了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公司制企业章程指引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指引》)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《章程指引》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。正文部分中,以“[]”标示的内容,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。
集团公司控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《章程指引》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,制定(或修订)公司章程。公司章程中应载明《章程指引》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(一般情况下,不得变更《章程指引》章节结构和条款顺序);各公司须执行集团公司在注释部分中提出的要求,在实际运行中严格遵守。上述公司应在2007年 6月30日之前,完成公司章程的修订工作,并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上报集团公司资产部备案。成员单位控股的公司参照《章程指引》执行。
《章程指引》规定的是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,在不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前提下,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在其章程中增加《章程指引》包含内容以外的、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。增加或修改《章程指引》规定的必备内容的,应当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章程修改议案中进行特别提示。
特此通知。